甲单位(为中央级事业单位)一房屋修缮项目原计划于2×19年3-6月实施,经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为190万元,全部由财政以授权支付方式安排。甲单位已于2月收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并于3月同工程施工方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首日付款30万元,然后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在合同执行中期4月支付80万元,5月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80万元。
由于施工设计存在问题,致使房屋修缮工程一直处于停滞状态,合同无法如期实施。2×19年6月30日,甲单位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将该项目资金用于正在实施的其他基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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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单位(为中央级事业单位)一房屋修缮项目原计划于2×19年3-6月实施,经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为190万元,全部由财政以授权支付方式安排。甲单位已于2月收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并于3月同工程施工方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首日付款30万元,然后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在合同执行中期4月支付80万元,5月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80万元。
由于施工设计存在问题,致使房屋修缮工程一直处于停滞状态,合同无法如期实施。2×19年6月30日,甲单位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将该项目资金用于正在实施的其他基建项目。
甲单位的做法不正确。按照国家部门预算管理规定,甲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房屋修缮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项目资金应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自行调整。如房屋修缮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用途的,甲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财政部批准,并进行预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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