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单位为一中央级事业单位,2018年2月,甲单位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对外转让一项股权投资(该投资系以单位房屋出资取得)。该项股权投资账面成本为520万元(未达到资产处置规定限额),转让价款为600万元,财务处将取得的转让价款600万元作为单位自有资金处理。
甲单位做法不正确。 理由:(1)中央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一式三份)报财政部备案。 (2)理由:中央级事业单位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收入形式为现金的,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