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所在单位给其行政记大过的处分而离家出走,音讯全无已满2年。依照我国《民法通则》,享有申请甲宣告失踪资格的人有()。
A.甲妻 B.甲的父母 C.甲的成年子女 D.甲的原所在单位 E.甲的债权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