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某摩托车生产厂商,在河南与乙签订代理销售合同,由乙代理其“幸福人家”摩托车在河南的销售。在代理合同有效期内,乙另开设加油站业务,向商标局在4类“汽油”等商品上申请了“幸福家人”商标,经审查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甲在有效期内提出异议,认为乙作为其代理商,恶意抢注其商标。(注:甲在12类“摩托车”等商品上已注册“幸福人家”商标)()
A.乙作为甲的代理商,抢注与其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的商标,异议理由成立 B.乙虽然为甲的代理商,但其申报的商品与甲在先注册商标的指定商品不类似,商标亦有所区别,异议理由不成立 C.乙为甲的代理商,理应知晓甲的商标,未经授权,在类似商品上申请与甲在先权利近似的商标,异议理由成立 D.乙虽然为甲的代理商,但乙申报商标为其独立行为,与甲无关,异议理由成立正确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