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发明专利申请于2015年11月20日获得公告授权,专利权人为甲。针对该专利权,乙于2016年5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甲随后删除了部分权利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0日作出审查决定,宣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维持有效。2017年1月20日,甲将丙公司诉至人民法院,主张丙公司于2016年1月至4月间的销售行为侵犯了该专利权。请问:在甲与丙公司的侵权纠纷中,应当以哪份权利要求书作为审理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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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发明专利申请于2015年11月20日获得公告授权,专利权人为甲。针对该专利权,乙于2016年5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甲随后删除了部分权利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0日作出审查决定,宣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维持有效。2017年1月20日,甲将丙公司诉至人民法院,主张丙公司于2016年1月至4月间的销售行为侵犯了该专利权。请问:在甲与丙公司的侵权纠纷中,应当以哪份权利要求书作为审理的基础?()
A.2015年11月20日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
B.2016年11月2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宣告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书
C.2016年5月20日乙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书
D.2016年1月至4月丙公司能够查阅到的权利要求书
正确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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