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实用性的判断标准。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具有如下特征: 实用性,是指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在专利“三性”审查中,实用性的判断因为不需要依赖专利检索,所以较为简单。因此,在专利审查程序中,最先审查实用性,然后再审查新颖性,最后审查创造性。 关于实用性的判断有如下标准: 第一,符合自然规律,具有可实施性。例如,永动机因违背了自然规律,因此不具备实用性,不能被授予专利。可实施性并不意味着发明或实 用新型已经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或者已经准备好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 只要基于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客观分析,认定它具有潜在的制造或使用的 可能性,即可视为具有可实施性。违背自然规律因而无法实施的的技术方 案则不具有实用性。 第二,具有产业再现性。即能够以工业方式重复制造或实施。例如, 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因而难以重复实施的技术方案,如南京长江大桥等,不属于具有实用性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第三,能够产生积极效果。通常,这种积极效果可以表现为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工作和生产环境、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降低成本等。在判断实用性时需要注意的是,并不需要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时已经产生了这种积极效果,只要具备产生积极效果的可能性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