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对下辖某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如下问题: (1)该公司从一些个体户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作进项入账,并已抵扣税款70000元。 (2)账外销售达140000元,少计销项税额20341.88元。经核实,该企业本月实际应纳增值税额107549.85元。税务机关对该公司作出追缴税款90341.88(70000+20341.88)元,罚款1.05万元的处理。
(1)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 (2)税务机关的处理不正确,处罚过轻。 (3)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 42%(90341.88/215099.7),偷税数额 90341.88 元。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 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 100000 元以上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金,同时由税务机关追缴所偷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