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2010年3月应纳4额8万元,应于4月10日前缴纳,该公司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水宽,其主管税务机关(县级)向其送达《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其10内缴纳上述税款,至当月25日,该公司仍然未缴税款,5月26日税务机关填发了《查封扣押证》。以纳税人应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相关费用为基础,扣押了一辆10万元的小轿车和一辆生产载货用的货车,价值约5万元。
(1)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未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2)强制执行的款项不应该包括罚款。 (3)不应该扣押纳税人生产用的货车。
某公司2010年3月应纳4额8万元,应于4月10日前缴纳,该公司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水宽,其主管税务机关(县级)向其送达《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其10内缴纳上述税款,至当月25日,该公司仍然未缴税款,5月26日税务机关填发了《查封扣押证》。以纳税人应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相关费用为基础,扣押了一辆10万元的小轿车和一辆生产载货用的货车,价值约5万元。
(1)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未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2)强制执行的款项不应该包括罚款。 (3)不应该扣押纳税人生产用的货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