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服装厂逾期未缴纳税款,县国税局征管科送达了《催缴税款通知书》进行催缴,服装厂依然未按期缴纳税款,于是经该征管科科长批准,扣押了服装厂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服装。
该征管分局的做法不合法。根据《税收征管法》第 40 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该征管科没有经县国税局局长批准,而是经征管科科长批准就决定对服装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显然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某服装厂逾期未缴纳税款,县国税局征管科送达了《催缴税款通知书》进行催缴,服装厂依然未按期缴纳税款,于是经该征管科科长批准,扣押了服装厂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服装。
该征管分局的做法不合法。根据《税收征管法》第 40 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该征管科没有经县国税局局长批准,而是经征管科科长批准就决定对服装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显然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