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基层税务所2010年8月15日在实施税务检查中发现,辖区内大众饭店(系私营企业)自2010年5月10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以来,一直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也没有申报纳税。根据检查情况,该饭店应纳未纳税款1500元,税务所于6月18日做出如下处理决定:(1)责令大众饭店8月20日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2)补缴税款、加收滞金,并处不缴税款1倍,即1500元的罚款。
本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 60 条的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 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 64 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50%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 74 条的有关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 2000 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