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公司是一家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于2010年8月8日领取营业执照。2010年10月10日,该事业单位辖区的主管税务所在对其实施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尚未办理税务登记。据此,税务所在10月11日作出责令该单位10月13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的决定。
该决定有效。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该单位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办理税务登记,违反了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