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解释亚当·斯密的“税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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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解释亚当·斯密的“税收原则”

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他所著的《国富论》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赋税四原则”。直到现在,这些原则仍然被认为是政府的税收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一,平等原则。斯密认为,“一国国民,都须在可能的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得的收入的比例,缴纳国赋,维持政府。——所谓赋税的平等或不平等,就看对这种原则是尊重还是忽视。”在这里,平等首先是指所有的收入来源(地租、利润、工资等)都应该照章纳税,其次是指个人所承担的税负担应该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分配。所以,税收的平等原则就是税负担平等分配原则,是税收哲学的基础。 第二,确定原则。斯密指出,“各国民应当完纳的赋税,必须是确定的,不得随意变更。完纳的日期,完纳的方法,完纳的额数,都应当让一切的纳税者及其他的人了解得十分清楚明白。”他进而强调,“据一切国家的经验,我相信,赋税再不平等,其害民尚小,赋税稍不确定,其害民实大。”在斯密看来,政府的税法、税收征管规定等必须是确定的,否则无法杜绝税政官员徇私枉法、盘剥国民、中饱私囊行为。如果这种行为任其发展下去,最终会导致国家经济秩序的混乱,甚至发生普遍的逃税、抗税活动。 第三,方便原则。在斯密看来,方便是指“各种赋税完纳的日期及完纳的方法,须予纳税人以最大便利。”纳税便利主要涉及两种问题,一是尽量减少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二是尽量减少政府的税收征管成本。如果税法、征管条例定得过于复杂、烦琐,纳税人和政府都要为此耗费大量时间和资材,这既增加个人的和政府的税收成本,也还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尽管有些国家制定较为严密的税收征管条例和较为复杂的税收征管程序,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源流失,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往往事与愿违。 第四,效率原则。按照斯密的观点,政府税收活动的经济效率集中体现为“一切赋税的征收,须设法使人民所付出的,尽可能等于国家所收入的。”斯密发现,政府不适当的税收活动,往往导致经济社会发生人民因税收所付出的多余国家所收入的现象。用现代经济语言表述,就是国民因税收减少的经济福利大于以政府税收表示的经济福利,即在正常的税负担以外又产生了一种非正常的“超额税负担”。政府税收活动之所以会产生“超额税负担”,斯密认为主要是由以下问题造成的:(1)国家使用了大批官吏以征税,浪费了大量税收收入,加之税吏贪污腐化,苛索人民,增加了人民的负担。(2)税收妨碍了人民的勤劳,使人民对某些能够提供更多人就业的事业裹足不前。(3)不适当的赋税造成逃税现象大增,而处罚过重导致许多生产性资源变成国家税收。(4)税吏的频繁的稽查,常使纳税人遭到极不必要的麻烦、懊恼与压迫。经验说明,上述导致“超额税负担”发生的(1)、(2)、(3)问题,可以通过改善政府的税收征管行为,或者通过调整政府的有关税收政策来予以解决,而在任何情况下解决(2)问题都比较困难。这是因为,理论上讲,任何形式的税收都属于政府行为,都会对人们的经济决策、经济行为产生非市场化的影响,而随后发生的个人对其经济决策、经济行为的调整,即使从个人角度看是理性的,也必然意味着对市场机制的某种程度的扭曲,导致经济社会的效率下降。另外,政府税收政策造成的对市场机制的扭曲还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政府只能在事后予以纠正,成为税收导致经济社会效率下降并且难于改善的重要原因。那么,经济社会强调税收的效率原则,就是要求政府尽量减少有关税收政策对市场经济的扭曲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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