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规定如下: (1)基本规定: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2)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 除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企业重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3)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②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③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④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 ⑤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4)股权、资产划转税务处理规定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①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②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③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5)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税务处理规定 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6)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