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免征船舶吨税的情形
下列船舶免征吨税: (1)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3)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4)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5)捕捞、养殖渔船; (6)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7)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8)警用船舶; (9)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 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应税船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批注延长船舶吨税执照期限: ①避难、防疫隔离、修理,并不上下客货; ②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