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税款追征与退还的内容
一、税款的追征 (1)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产生的税款的追征。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2)由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责任,产生的税款的追征。 1)由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2)由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偷税、抗税、骗税产生税款追征的,税务机关需要追征其未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其骗取的税款,实行无限期追征。 二、税款退还 (1)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该在发现后立即退还。 (2)纳税人自己发现自己多缴税款的,需要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要求退还,同时可以要求加算多缴税款同期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