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33条规定:“被异议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标局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A.7天内 B.10天内 C.15天内 D.30天内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