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国际货运代理人的业务特点。
(1)在名称上,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并不仅限于称为“货运代理”,只要名称中包含有“货运代理”、“运输服务”、“集运”或“物流”等相关字样即可。
(2)在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上,经营海上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航空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300万元人民币;经营陆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或国际快递业务的,200万元人民币;经营上述两项以上的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
(3)在业务经营上,既有地域限制,也有运输方式的限制。
(4)在业务范围上,其与船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无船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专业报关行等其他运输中间人存在一定的业务交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