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甲、乙、丙、丁四人一致同意共同投资设立“某某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以货币、实物、专利技术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资,注册资本为800元,并通过了公司章程。申请人向当地工商管理机构提交设立公司登记的申请,但工商登记机构却以当地电子工业公司已经设立多家为由拒绝了申请人的设立登记。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法院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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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甲、乙、丙、丁四人一致同意共同投资设立“某某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以货币、实物、专利技术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资,注册资本为800元,并通过了公司章程。申请人向当地工商管理机构提交设立公司登记的申请,但工商登记机构却以当地电子工业公司已经设立多家为由拒绝了申请人的设立登记。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法院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法院应判工商登记机构给申请人办理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仅依法对登记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查的行为,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二是审查申请人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工商登记机构不得以市场饱和为由拒绝核准申请人的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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