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是?
(1)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是指人身保险合同自订立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规定为2年)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2)年龄误告条款:年龄误告条款主要是针对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而真实年龄又符合合同限制年龄的情况设立的。法律与保险合同中一般均规定误告条款,要求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真实年龄对保险费或保险金进行调整。(3)宽限期条款:宽限期条款是指如果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但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交付分期保险费的,法律或合同规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在此期间,即使未交纳保险费,仍能保持保险合同效力。(4)复效条款:复效条款是指因投保人未能在宽限期内交付当期保费而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一旦在法定时间内所需条件达到满足,合同就恢复原来的效力的条款。(5)自杀条款:在人寿保险合同中,一般都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来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谋取保险金。但自杀毕竟是死亡的一种,有时被保险人遇到意外事件的打击或心态失常也会做出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并非是在有意图谋保险给付金。(6)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在长期人身保险中,均衡保费制度的运用使保险单交费达到一定时间后,逐年积存一些责任准备金,其数额将随着时间的延伸而不断增加,这就形成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享有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保险单效力的消灭而丧失。(7)保单质押贷款条款: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在积累一定的保险费产生现金价值后,投保人可以在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数额内,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向其投保的保险人或第三者申请贷款,习惯上称为保单贷款或保单质押贷款。但《保险法》第34条第2款规定:“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8)自动垫缴保费条款:该条款规定,投保人未能在宽限期内交付保险费,而此时保单已具有现金价值,同时该现金价值足够缴付所欠缴的保费时,除非投保人有反对声明,保险人应自动垫缴其所欠的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