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难救助的构成条件包括哪些?
①须有合格的救助主体。海商法上的海难救助行为必须是来自于遇难船舶本身或其他财产所有人以外的外在力量。遇难船舶船员和其他财产所有人及其雇员的自救行为不构成海难救助。②救助标的须为法律所承认。《海商法》所承认的救助标的是船舶和其他财产。船舶是指《海商法》第3条所称的船舶和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财产,是指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任何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③救助标的处于实际危险之中。实际危险的判断标准有二:一是船货或其他海上财产和人员合理地丧失自行脱离危险的能力,且危险已经发生,或尚在继续,或正在或即将发生。二是合格的船长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合理地断定,如不施救,船货就有可能发生重大损失或继续发生损失,人命将丧失。④救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如港湾、海峡、江河人海区域等。⑤救助一般必须有效果。所谓有效果是指救助人的海难救助行为使遇难船舶及其财产和人员避免了全部或部分损失,或阻止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海难救助有效果是传统海商法上救助人获取救助报酬的法定条件,救助人救助报酬的多少通常依救助效果的大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