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小张两人同时投资一家商店。假设一个月以来,小李取得了20000元的收入,小张取得了17500元的收入,两人都购进了10000元的货物,都发生了5000元的广告费。假设均没有其他收支。月末计算收益时,小李将5000元广告费全部作为本月费用,本月收益为5000元(20000-10000-5000);而小张认为5000元广告费在下月还将继续起作用,因而将它分两个月分摊,本月承担一半即2500元,小张本月收益也为5000元(17500-10000-2500)。要求:分析小李与小张的经营效益谁的比较好。
从经营过程看,小李显然比小张要好。在其他因素相同的情况下,小李比小张取得了更多的收入,但从收益计算的结果看,小李与小张是一样的。可见,收益结果未能客观地反映经营过程,原因就在于对广告费采用了不同的处理方法。正是由于收益计算的基础或依据不一样,使得小李、小张二者的收益结果不具有可比性,也就是说,我们不能因为他们各自计算出的收益一样就断定两者的经营效益相同。如果每一个企业都利用各自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那么就无法用他们提供的信息来判断哪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与效益更好,这就是会计核算中要使不同企业采用相同的核算方法以便使提供的会计信息具有可比性的原因。可比性原则要求不同企业都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核算方法与程序进行,以便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企业间的比较。依上述案例,如果规定广告费必须全部计人当月费用,则小李的收益仍为5000元,而小张的收益则为2500元(17500-10000-5000)。此时,由于他们采用相同的处理方法,因而结果具有可比性,即我们可以据此结果得出结论:本月小李的经营效益要比小张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