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用电器生产企业,2012年取得销售收入8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取得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销售成本4500万元;销售费用1700万元,其中广告费1400万元;管理费用800万元;营业外支出30万元,其中因违反经营规定被工商局罚款20万元。要求:(1)计算该企业准予税前扣除的广告费;(2)计算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计算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1)广告费用税前扣除限额-8000×15%=100万元实际发生额为1400万元,因此,该企业税前扣除的广告费为1200万元(2)国债利息30万元免税,被工商局罚款2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8000-4500(17001400)-1200-800-(30020)=920(万元)(3)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920×25%=2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