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彩色电视机生产企业,2009年取得销售收入8600万元(不含增值税),取得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销售成本5660万元;销售费用1650万元,其中广告费1400万元;管理费用85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90万元;营业外支出300万元。要求:(1)计算该企业会计利润总额。(2)计算该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销售费用。(3)计算该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管理费用。(4)计算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1)企业利润=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该企业会计利润总额=8600+30-5660-1650-850-300=170万元(2)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该企业准予扣除的广告费的限额=8600×15%=1290万元该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销售费用=1650-1400+1290=1540万元(3)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该企业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90×60%=54万元,抵扣限额=8600×5‰=43万元,可以抵扣的招待费43万元该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管理费用=850-90+43=803万元(4)企业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率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8600-5660-1540-803-300)×25%=74.25万元或: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170+(1400-1290)+(90-43)-30]×25%=74.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