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我国税务机关在征收国家税款中的权利。
(1)执法的相对独立权,国家依法将税收的行政执法权只赋予税务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干涉其正常执法活动。(2)征税权这是税务机关最基本的权利,具体包括:要求纳税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设置账簿、合法使用记账凭证、发票、依法申报纳税;要求纳税人提供与纳税有关的资料;依法或经授权审批 减免税、延期纳税。(3)税法解释权税法的行政解释,有关税务行政机关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授权,可以在一定范畴内对税法作出符合税法立法精神的相应解释。(4)估税权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纳税人的税基难以准确核定,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一定的方法估算其税基,或直接估算其税额。(5)委托代征权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的授权,委托没有税收管 辖权的机关或单位代征某些税款,以简化税收征收管理,降低税收成本。(6)责令提供纳税担保权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7)税收保全权指税务机关有权为确保取得税收收入,依法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等措施,包括扣押、查封财产和暂停支付银行存款等具体措施。(8)强制执行权指税务机关有权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收缴税款。(9)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权是税务机关对情节轻微的、一般的违反税法的行为,如偷税、抗税、骗税情节轻微,没有构成犯罪的,有权依法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10)税收检查权我国税法赋予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经营情况、财务情况等多种检查权。(11)税款追征权对于纳税人因各种原因而未缴或少缴的税款,在法定期限内,税务机关有权将其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