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2008年发生下列业务:(1)产品销售收入200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2万元,产品销售成本1000万元;(2)销售费用500万元,管理费用300万元(含业务招待费80万元),财务费用50万元;(3)营业外支出40万元,其中含违反政府规定被工商局罚款2万元。要求计算:(1)该企业2008年度的会计利润总额。(2)该企业2008年度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3)该企业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4)该企业2008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1)答:利润=销售收入+营业外收入-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该企业2008年度的会计利润总额=2000+2-1000-500-300-50-40=112万元(2)答: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发生额的60%=80×60%=48万元当年销售收入的5‰=2000×5‰=10万元 48万元>10万元所以,该企业2008年度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10万元(3)答: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该企业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112-2+80-10+2=182万元(4)答: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该企业2008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182×25%=4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