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认方法。
答:(1)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需要征税或内销补税的,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规定审定完税价格。
(2)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包括残次品),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3)保税区货物。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4)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选入境内的货物。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等区域、场所进入境内,需要征税的货物,海关应当以从上述区域、场所进入境内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销售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除外。如果上述的销售价格中未包括货物在上述区域、场所发生的仓储、运输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应当按照客观量化的教据资料予以计入。
(5)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P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