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纳税人境外已纳税款抵免的相关规定。
答:(1)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来源于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之和,为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
(2)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眼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3)居民个人申请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P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