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在A市经营一家小型超市,并已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2019年,超市取得销售商品收入60000元、送货上门收入5000元,并发生以下费用:购货成本为10000元,业务招待费为1000元,职工工资支出为10000元,为职工及个人缴纳“五险一金”等专项扣除3000元,为孩子购买电脑一台支付3000元,因商品不合格被工商局罚款2000元。张先生没有综合所得,从2019年1月起享受子女教育支出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
要求:请计算张先生2019年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项目金额。
解:(1)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1000×60%=600(元)>65000×5%=325(元),因此,税前扣除额为325元。
(2)为孩子购买的电脑支出3000元和工商局的罚款2000元在税前不允许扣除。
(3)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可以扣除费用60000元、缴纳的“五险一金”3000元以及子女教育支出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
(4)张先生超市上述支出项目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金额为:10000+325+10000+60000 +3000+1000×12=95325(元)。(P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