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6年5月17日,以2亿元人民币的价格取得市区一块净地的使用权,准备建设商品房。根据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发时间是2006年8月—2008年8月。后由于资金严重不足,没有开工建设。2008年9月,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把这块土地的使用权以3.5亿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了另一家开发公司。这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土地出让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这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土地出让行为不合法。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扼制炒卖地皮以牟取暴利的土地投机行为,取得使用权的城市土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通,必须按照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对城市土地进行投资、开发、利用后,城市土地使用权方可转让。这里的期限是指城市土地达到出让合同规定的开发利用状态所需要的时间。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合同规定的2年时间内,对土地没有进行任何开发,因而不能把土地转让出去,市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无偿收回该土地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