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我国城市生态环境管理的基本制度
(1)环境质量标准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门备案。 (2)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就是在所有建设项目建设前,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5)环境监测制度。全国环境监测网络设置了四级环境监测站,一级站: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二级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三级站:各省辖市设置市环境监测站(或中心站);四级站:县、旗、县级市、大城市的区设置环境监测站。 (6)排污管理制度。该制度具体包括: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收费制度、超标排污收费制度、现场检查排污制度、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度。 (7)污染集中控制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的目的是发挥环境污染治理中的规模经济,降低污染治理的成本,从而使一定量的环保投入产生最大的环保效益。 (8)污染赔偿制度。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9)限期治理污染源制度。城市政府对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求限期治理。 (10)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城市政府主要领导人是所辖区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所辖区域的环境量负责。 (11)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是以城市生态理论为指导,以发挥城市综合功能和整体最佳效益为前提,把城市环境作为一个系统,运用系统工程理论和方法,采取多目标、多层次的综合手段和措施,对城市环境进行综合管理和控制,以最小的投入换取城市环境质量优化,实现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和城市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1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制度。城市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的环境应急响应制度,多方筹集资金,加大对环境应急装备的投入,检查和落实环境应急的处理处置措施,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最大限度减轻事故造成的危害;定期进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演练,严格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