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行使哪些职权?
(1)执行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2)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3)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市的经济、教育等行政工作。(4)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市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文化的建设事业;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5)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