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城市人民法院、城市人民检察院和城市公安机关三者之间的关系。
城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与市审判机关、市公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做到不枉不纵,共同完成打击和惩治罪犯的任务。市人民检察院发现并且认为有犯罪行为时,应当依照法律程序立案侦查,或者交给市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必须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将原案撤销。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市人民法院决定的以外,必须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市人民检察院对于市公安机关要求起诉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决定起诉、免予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市人民检察院发现市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市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市人民检察院对于市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所作的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决定,市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市人民检察院复议,并且可以要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且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市人民法院认为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时,可以退回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通知市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有错误时,应当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市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执行机关予以纠正。市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主管机关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