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有哪些?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犯罪和利用职务进行犯罪,最主要是对贪污受贿罪、渎职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以及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6)保障本市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本市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