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城市公共安全决策机制中的作用。
(1)把必要的中共市委关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文件和指示转化为权力机构意志,通过地方性法规、决议或决定予以贯彻;(2)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进一步把中共市委的决定和意见具体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作出相关的决议或决定;(3)贯彻国家关于公共安全管理的法律,制定具体实施有关法律的地方性法规或决议;(4)对本市范围内的各级国家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市民执行和落实公共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决议和决定等,实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5)开展调查研究,听取本市国家机构工作人员、基层单位、市民关于公共安全的意见和建议,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关于公共安全管理的决定提供依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