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从1951~2000年间,我国法定公文文种增减并复的情况。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公文文种为7类12种,包括报告、签报;命令;指示;批复;通报、通知;布告、公告、通知;公函、便函。1957年1O月,《国务院秘书厅关于对公文文种和体式的几点意见》,新增文种有“令”、“请示”与“批示”,取消了“签报”、“公告”,将“公函”与“便函”合并为一个文种“函”。1981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增加了“指令”、“决定”和“决议”,恢复了“公告”,取消了“批示”。198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公文文种又一次进行了调整和修改,将“命令”和“令”合为一个文种,另增加了会议纪要。1993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经修订后重新发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增加了“议案”,取消了“指令”、“决议”和“布告”,并将“报告”与“请示”分列为两类,以强调“报告”与“请示”这两个文种分开使用的必要性。2OO0年8月24日,国务院以国发[200O]23号文发布了新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自2OO1年1月1日起施行)取消了“指示”,增加了“意见”,将“公告”、“通告”分列为两种,调整了文种的排列顺序,调整后共有13种现行公文文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