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正确选定公文的主送机关?公文的主送机关一般有哪几种情况?
公文的主送机关一定要选准,这是公文发出去以后能否得到及时处理的一个关键问题。因为任何一个机关发出的发文,都是为了公务活动的需要,公文中的事项或问题都要靠对方机关来处理或答复,这是公文的现实效用性所决定的。如果将公文的主送机关的名称定错了,就会造成责任不明,意见不一,或相互推诿,无人过问,以至贻误工作。公文的主送机关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上级领导机关对下级发出的公文,其所属的下级机关单位都负有贯彻执行的责任。除批复外,一般的下行公文都有两个以上的主送机关。下级机关向上级领导机关发出的请示或报告等上行公文,在一般情况下,都只有一个具体主送机关,不要多头主送。直接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公文,如通告、公告等告知性公文,以及一些章程、条例、规定等规范性公文,一般就没有必要标写公文的主送机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