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确定抄送机关要掌握的原则。
(1)抄送机关要限于同文件内容有关,需要对方知道或协助办理的机关,既不能邀报滥送,也不能漏报漏送。(2)各上级机关的请示,不可同时抄送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的报告,一般也不要抄送下级机关。(3)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可以抄送直接的上级机关,翻印或原文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不要再上报上级机关。(4)在一般情况下,下级机关不得越级行文请示、报告,也不得越级抄送文件。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者,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5)受双重领导的单位的请示、报告,应根据文件的内容确定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单位行文,应视文件内容抄送受文单位的另一个上级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