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主义国家行政机关立法参与权的内容。
资本主义国家行政机关立法参与权即政府有权参与立法程序,由此构成行政机关对立法机关的制衡。主要分为两方面:一是立法创议权,适用于议会制国家。二是法律否决权,其在公布法律的程序中体现,适用于总统制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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