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我国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原则的不同之处。
【要点】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国家机构的设置和组织、权力的运作上,体现在四个方面: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保证国家机关之间合理分工,协调运作,依法进行权力制约;保证立法和决策民主化和执行的集中化与分工责任制;保证合理划分中央国家机构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和管理权限,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基本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种权力,它们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掌握,各自独立行使,形成鼎立之势,而又相互制约和平衡。在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机构基本上也以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的配置为结构,但其特点或与三权分立的区别是,都以人民主权为基础为依归,即三种权力的来源与归宿都是当家作主的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