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国家民主与法制的关系。
答:民主与法制是不可分的,没有法制的民主不是真正的民主,没有民主的法制也不是真正的法制。(1)首先,“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根据邓小平的这种提法,法制就是指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这说明法制是民主的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必须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这就要求,不但全国的制度、法律要反映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地方性法规也要反映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2)其次,制度化、法律化反映的广大人民意志必须是最高意志,有极大的权威。正像恩格斯所说的,它是:“神圣的”,任何人都无权改变它,如果需要改变,必须通过法律程序,这才是法制。如果把法律不作为最高意志,有人可以改变它,显然有制度有法律也不是法制,而是人治。这就使我们更深刻地理解邓小平所说的“使这种制度和法律,绝不能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绝不能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句话的主要含义,其实质是指法制与人治的区别。(3)最后,实现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必须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过去有些人对民主与法制关系有误解,认为民主是指人民行使权利,法制是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约束人民。当然,国家机关运用法律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也是法制,但这不等于不要求国家机关遵守法律。因为法制的核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总之,法制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它反映的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即最高意志.这说明了法制的实质内容。法治,即依法治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从立法、执法、守法等方面说明法制实现的形式。就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来说,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社会主义法制是杜会主义民主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