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具体内容。
(1)一个国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国家”,表明了国家主权的不可分割和中华民族的统一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其前提与核心是“一个国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在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和台湾回归祖国后,国家将依据宪法规定在那里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政府是一级地方政府,直接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辖。两者之间是地方与中央的关系。(2)两种制度共存,但主体是社会主义。一个国家内的“两种制度”,一个是社会主义制度,一个是资本主义制度,但社会主义制度是主体。在坚持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同时,在台湾、香港、澳门设立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也是一项长时间的稳定的政策,不是权宜之计。(3)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法律,不仅特别行政区要遵守,全国上下都要遵守,中央政府和全国各地方都不允许干预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实行的高度自治。除外交事务和防务由中央政府管理外,特别行政区拥有的高度的自治权主要包括以下这些自治权: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享有独立的地方财政权,独立的税收制度;享有独立的外事权。另外,国家实现统一后,台湾将可以享有比香港、澳门更为宽泛的自治权,在不构成对大陆威胁的前提下,台湾特别行政区甚至可以保留自己的军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