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国务院的职权范围。
我国国务院的职权范围广泛,大致可以概括为如下七项:(1)行政立法权。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权即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以及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暂行规定和条例。(2)议案权。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其中最重要的是法律议案,即法律草案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草拟,经国务院全体会议通过后提交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经立法程序成为国家法律、法令。重要议案还包括由国务院编制和执行、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议案。(3)行政管理权。国务院的行政管理职权宽泛繁复,主要有:统一领导全国行政机关的工作,宏观管理国民经济与文化及社会事务,规定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机关的职权划分,管理和调整国家公务员的选择和配备,审定国家各级行政机关的编制,任免、培训、考核、奖惩国家公务员,改变或撤销各部委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4)行政区划管理权。国务院有权确定和管理地方行政区域的划分和建置,根据全国人大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置,确定它们的区域的划分,批准县、市、自治州、自治县的建置和区域划分。(5)领导和管理经济和城乡建设权。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经济和城乡建设工作,以及环境保护工作。其职能主要是统筹规划、制定政策、运用政策和信息引导市场,搞好宏观调控,依法对市场进行监督,组织协调,提供服务。(6)社会管理权。国务院的社会管理权力也很广泛,主要有负责维护公共秩序,保护保障公民权利,领导和管理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人口控制等工作,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工作,以及少数民族事务和华侨事务等。(7)行使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