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的含义是什么?
民主集中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建设的组织原则。这一原则在国家机构的划分和各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方面主要表现为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政权组织形式、这一政体、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权力结构”范围内,由人民选举的有一定任期的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机关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权力机关与行政、司法机关的相互关系不是平列关系,更不是相互的制约或制衡关系,而是决定与执行、产生与负责、监督与被监督的主导与从属关系。其基本精神是人民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对国家事务拥有全权;在体制和结构上,它强调社会对公共权力的直接制约,以及人民代表大会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