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关系。
民主与法制是不可分的,没有法制的民主不是真正的民主,没有民主的法制也不是真正的法制。首先,“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根据邓小平的提法,法制就是指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这说明法制是民主的体现。把人们之间活动的规则固定起来,就是制度化;把制度用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规定下来就是法律化。其中的核心问题是,制度化、法律化的规则内容是反映谁的利益和意志。如果规则的内容反映的是一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和意志,虽然有制度有法律,也不是法制而是人治。如法西斯国家也有制度、法律,它不是法制而是人治。只有规则的内容反映的是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这种制度化、法律化才是法制。其次,制度化、法律化反映的广大人民意志必须是最高意志,有极大的权威,任何人都无权改变它,如果需要改变,必须通过法律程序,这才是法制。最后,实现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必须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总之,法制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它反映的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即最高意志,这说明了法制的实质内容。法治,即依法治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从立法、执法、守法等方面说明法制实现的形式。就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来说,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