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中,必须实行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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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中,必须实行依法治国。

民主与法制是不可分的,没有法制的民主不是真正的民主,没有民主的法制也不是真正的法制。邓小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对民主与法制,法制与人治的最精辟的阐述。首先,“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根据邓小平的这种提法,法制是指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这说明法制是民主的体现。任何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个人与组织之间的关系,组织与组织之间的活动,都是按一定规则进行的,否则社会就是混乱的。把人们之问活动的规则固定起来,就是制度化;把制度用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规定下来就是法律化。其中的核心问题是,制度化、法律化的规则内容是反映谁的利益和意志。如果规则的内容反映的是一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和意志,虽然有制度有法律,也不是法制而是人治。如法西斯国家也有制度、法律,它不是法制而是人治。只有规则的内容反映的是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这种制度化、法律化才是法制。在我国,制度化、法律化的规则内容反映的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人民的意志就是民主,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必须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这就要求,不但全国的制度、法律要反映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地方性法规也要反映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其次,制度化、法律化反映的广大人民意志必须是最高意志,有极大的权威,正像恩格斯所说的,它是:“神圣的”,任何人都无权改变它,如果需要改变,必须通过法律程序,这才是法制。如果把法律不作为最高意志,有人可以改变它,显然有制度有法律也不是法制,而是人治。这就使我们更深刻地理解邓小平所说的“使这种制度和法律,绝不能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绝不能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句话的主要含义,其实质是指法制与人治的区别。最后,实现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必须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过去有些人对民主与法制关系有误解,认为民主是指人民行使权利,法制是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约束人民。当然,国家机关运用法律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也是法制,但这不等于不要求国家机关遵守法律。因为法制的核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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