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的基本特点有哪些?
(1)国际组织均有参与国际活动的能力。在国际组织中,国家间的国际组织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主要表现在,在特定范围内具有建立与维护国际关系的能力,包括建立相关国家的或国际组织的关系、派遣或接受外交使节、协调和处理相关国际关系以及订立和履行国际条约的能力;具有维护自己权益的能力及手段,包括为维护自己权益提起及应付诉讼、要求和支付国际赔偿的能力和手段等。(2)国际组织存在和活动的合法性依据是参与者所订立的条约,超越和违背条约规定的机构、职权和活动,均属非法或无效。条约一般由三个要素构成:缔约主体必须是至少两个以上具有缔约能力的行为主体;这些主体确有需要和明确的意思,对于作为条约客体的事项规定相关权利和义务事宜,这些主体就这些事宜和权利义务内容已经达成一致。(3)国际组织的组织原则是各参与者之间的地位平等,互不干涉内部事务或者个人事务,更不得侵犯各参与者各自的权利。国家间的国际组织是以国家形式的群体为特征的共同体,其组成的前提是各参与国家地位平等,即参与国家不论大小、强弱、贫富、历史长短,在国际组织内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其权利和义务也都是对称的,因此,国际组织对于任何国家的歧视和不平等对待,不是导致国际组织破产,就是导致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