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际社会基本上是以主权国家构成的。在国际关系和国际政治中,国家是国际法律关系的主要参与者,具有独立承担国际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因此,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2)国际法在主权国家处理相互关系过程中形成,其主要法律渊源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条约是由两个以上主权国家在相互交往过程中正式达成的协议。它包含国家问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军事以及法律等方面相互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规定。国际条约的形成一般有国家间的条约、宪章、盟约、规约、专约、公约、协定等形式。(3)国际法约束的基础是相关国家承担的相关国际义务,其执行主要依靠相关国家的自愿、自动和自觉。在国际社会,国家是国际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也是国际法的创源。但是,在国际社会中并没有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统一的强制性权威机构用以约束国家的国际行为,维护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定,惩罚逾越国际法的行为。国际法的实施、执行主要是依靠相关国家对实际履行所承担义务的自愿、自动和自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