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0,简答48)简述法理型统治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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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简答48)简述法理型统治的基本特征。

韦伯认为,法理型统治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1)一种规则事务的持续的、受规则约束的动作。(2)这种运作是在一种权限之内,而权限意味着:①一种根据劳动效益分工实际划定的承担劳动效益义务的领域;②赋予大致为此所需要的命令的权力;③明确划定可能允许的强制手段和使用强制手段的前提条件。这样一种按章办事的运作应该叫作“机构”。(3)职务等级原则。(4)议事的规则可能是:①技术性的规则;②准则。(5)行政管理班子与行政管理物质和生产物质完全分开的原则是适用的。同时存在着职务机关(企业)的财富(以及资本)与私人的财富(家庭预算)完全分开的原则,以及职务运作场所(办公室)与住所完全分开的原则。(6)不存在任职人员对职位有任何的占为己有。(7)行政管理档案制度原则,甚至在口头讨论实际上都是规则或规章的地方,也是适用的;档案和官员们的持续运作结合在一起,就产生了办公机关作为任何现代团体行为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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