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个人魅力型统治在组织结构上与传统型统治及法理型统治的差异。
(1)领袖的合法性权威依靠的既不是传统的习俗和惯例,也不是官方等级制度、领取俸禄的雇员、技术性的行政管理或者任何种类的程序性规范,而是领袖个人所具有的超凡魅力。(2)组织内的行政管理人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官员,他们不经过技术训练和资格甄选,也不由家族门阀关系决定,而是以其本人所具有的“卡里斯马”特质为标准。而且,行政管理人员的职务不是一种职业,它不按照常规的途径升迁,而全凭领袖的直接指定。(3)上级和下级之间的关系是直接的,无需经过任何固定的机构或程序。在这里只有领袖对信徒的召唤,以及后者对前者的效忠奉献。一般事务或个别事情均由领袖直接干预,行政人员既无固定的职权范围,也无固定的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