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参加者与组织者之间的契约关系的内容及意义。
(1)参加者与组织之间的“契约”关系因参加者而异。对大多数人来说,契约是一种“买卖合同”的形式。在这一合同中,进行一些具体的考虑的交易。在受雇者看来,契约是“雇佣合同”,表明受雇者同意接受组织的权威而不是与组织做交易。西蒙认为,这种合同安排的结果是雇员事实上签了一张给雇主在组织内行为的“空白支票”。(2)这一雇佣合同的实质对组织和雇员来说具有重要意义。第一,从组织来看,雇员乐于出售其服务,因而成为行使这些服务的一个中立的工具,这意味着个人动机的重要性的减弱或取消,雇员会把一些与个人价值无关的标准作为进行组织决策的基础。第二,在雇员看来,接受合同条件因将注意力集中于组织决策的标准,从而减弱了对其决策能力的认知要求。组织标准便决定了这个要寻找的方案,以及在决策状况中选择的方案,简言之,决策环境被简化了。